鍋爐及鍋爐閥門外部檢驗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3.1 鍋爐使用單位準備工作 3.1.1 檢驗前準備工作 在進行外部檢驗之前,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下述準備工作: (1)鍋爐外部的清理工作; (2)按照2.1.2條要求準備好鍋爐技術資料; (3)準備好鍋爐操作人員、水處理作業(yè)人員和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等特種設備作業(yè)人員的資格。 3.1.2 檢驗過程中配合以及安全監(jiān)護工作 在外部檢驗過程中,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現(xiàn)場配合以及安全監(jiān)護工作。 3.2 檢驗方法 外部檢驗一般采用資料核查、宏觀檢查等檢驗方法。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:減壓閥(氣體減壓閥,可調(diào)式減壓閥,波紋管減壓閥,活塞式減壓閥,蒸汽減壓閥,先導式減壓閥,空氣減壓閥,氮氣減壓閥,水用減壓閥,自力式減壓閥,比例減壓閥)、安全閥、保溫閥、低溫閥、球閥、截止閥、閘閥、止回閥、蝶閥、過濾器、放料閥、隔膜閥、旋塞閥、柱塞閥、平衡閥、調(diào)節(jié)閥、疏水閥、管夾閥、排污閥、排氣閥、排泥閥、氣動閥門、電動閥門、高壓閥門、中壓閥門、低壓閥門、水力控制閥、真空閥門、襯膠閥門、襯氟閥門。對于B、C級鍋爐,還應當采用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的方式確認安全裝置、設備的功能,安全裝置和設備的操作由鍋爐使用單位人員進行,并且不得危及鍋爐安全運行。 3.3 資料核查 3.3.1 技術資料 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首先核查鍋爐的技術資料是否齊全、有效。對于非檢驗的鍋爐,重點核查新增加和有變更的部分、異常情況記錄、上次檢驗報告中提出的缺陷和問題以及處理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。 3.3.2 鍋爐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關要求,各項記錄應當齊全,有效。 3.3.3 電站鍋爐特殊要求 (1)運行規(guī)程和檢修工藝規(guī)程應當齊全,有效; (2)鍋爐金屬監(jiān)督、熱工監(jiān)督、汽水質(zhì)量監(jiān)督等管理規(guī)定、鍋爐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制度以及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要求。 3.3.4 人員資格 鍋爐操作人員、水處理作業(yè)人員和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《特種設備作業(yè)人員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持證上崗,持證人員總數(shù)應當滿足設備運行的需要。 3.4 *鍋爐外部檢驗內(nèi)容以及要求 3.4.1 鍋爐操作空間以及承重裝置 (1)檢查鍋爐銘牌,應當內(nèi)容齊全,掛放位置醒目; (2)核查汽水系統(tǒng)圖,應當齊全,符合實際,可以準確查閱; (3)檢查零米層、運轉(zhuǎn)層和控制室,應當至少各設有兩個出口,門向外開; (4)抽查通道暢通,是否有雜物堆放;地面是否平整、不積水,溝道是否暢通,蓋板是否齊全; (5)抽查照明設施,是否滿足鍋爐運行監(jiān)控操作和巡回檢查要求,燈具開關是否完好;抽查事故控制電源和事故照明電源,應當完好、能隨時投入運行; (6)抽查孔洞周圍,是否設有欄桿、護板;室內(nèi)是否設有防水、排水設施; (7)抽查樓梯、平臺、通道、欄桿、護板,是否完整;平臺和樓板應當有明顯的載荷*標志和標高標志; (8)檢查承重結構,是否有明顯過熱、腐蝕等缺陷,承力是否正常; (9)檢查防火、防雷、防風、防雨、防凍、防腐設施,是否齊全、完好。 3.4.2 管道、閥門以及支吊架 (1)抽查管道色環(huán),是否完整,是否有介質(zhì)流向箭頭; (2)抽查管道與閥門,應當無泄漏,閥門參數(shù)與管道參數(shù)應當相匹配; (3)抽查閥門,是否有開關方向標記和設備命名統(tǒng)一編號,重要閥門是否有開度指示和限位裝置; (4)抽查支吊架,是否有明顯過熱、變形、腐蝕等缺陷,焊縫應當無開裂;吊架承力是否正常,是否有失載、過載現(xiàn)象;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動。 3.4.3 爐墻、保溫 (1)檢查爐墻、爐頂,是否有開裂、破損、脫落、漏煙、漏灰和明顯變形等缺陷,爐墻是否有異常振動; (2)抽查爐墻、管道保溫,是否良好;當環(huán)境溫度不高于27℃時,設備和管道保溫外表面溫度是否超過50℃;當環(huán)境溫度高于27℃時,保溫結構外表面溫度是否超過環(huán)境溫度25℃; (3)抽查燃燒室以及煙道、風道各門孔,密封是否良好,是否有燒壞變形,耐火層是否有破損、脫落等缺陷,膨脹節(jié)是否伸縮自如,是否有明顯變形、開裂等缺陷。 3.4.4 膨脹系統(tǒng) (1)檢查懸吊式鍋爐膨脹中心應當固定; (2)抽查鍋筒、集箱等膨脹指示器裝置,是否完好,指示是否正常(包括方向和膨脹值),膨脹方向是否正確,核查膨脹量記錄; (3)抽查各部件膨脹情況,膨脹是否通暢,是否有影響正常膨脹的阻礙物; (4)抽查鍋爐膨脹機構組件,是否完好,是否有卡阻或者損壞現(xiàn)象;膨脹指示器刻度盤刻度是否清晰。
3.4.5 安全附件 3.4.5.1 安全閥 (1)核查安全閥的安裝、數(shù)量、規(guī)格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安全閥定期排放試驗記錄;對控制式安全閥,核查控制系統(tǒng)定期試驗記錄; (3)核查安全閥定期校驗記錄或者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整定壓力等校驗結果應當記入鍋爐技術檔案; (4)檢查彈簧式安全閥防止隨意擰動調(diào)整螺釘?shù)难b置、杠桿式安全閥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,應當完好;控制式安全閥的動力源和電源應當可靠; (5)檢查安全閥,運行時應當無解列、泄漏,排汽、疏水暢通;排汽管、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;如果裝有消音器,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、積水、結冰。 3.4.5.2 壓力測量裝置 壓力測量裝置包括就地壓力表和遠傳壓力測量裝置。 (1)核查壓力測量裝置的裝設部位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的要求,壓力表的度、表盤刻度極限值、表盤直徑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壓力測量裝置檢定或者校準記錄、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 (3)抽查壓力表刻度盤,宜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; (4)抽查壓力表,應當無泄漏,表面是否清晰,玻璃應當無損壞,壓力取樣管以及閥門應當無泄漏; (5)抽查同一系統(tǒng)內(nèi)相同位置的各壓力表示值,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6)核查爐膛壓力測量系統(tǒng)無漏風、堵塞,報警和保護定值,應當經(jīng)過校核并且符合鍋爐運行情況。 3.4.5.3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包括就地直讀水位表和遠程水位測量裝置。 (1)核查直讀式水位表的數(shù)量、裝設、結構和遠程水位測量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檢查水位表,應當設有低、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,水位應當清晰可見;對于電視監(jiān)控水位裝置,圖像應當清晰; (3)檢查分段水位表,應當無水位盲區(qū);雙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清晰,無盲區(qū); (4)檢查就地水位表,應當連接正確、支撐牢固,保溫是否完好,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; (5)抽查平衡容器以及汽水側閥門,應當無泄漏,平衡容器保溫是否正確; (6)抽查電接點水位表接點,應當無泄漏,指示與就地水位表校對應當符合要求; (7)核查遠傳水位表與就地水位表校對記錄,每天至少校對一次,其示值均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8)用單個或者多個遠程水位測量裝置監(jiān)視鍋爐水位時,其信號應當各自獨立取出;在鍋爐控制室內(nèi)應當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測量裝置,運行中應當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表正常工作; (9)核查沖洗記錄。 3.4.5.4 溫度測量裝置 溫度測量裝置包括就地溫度表和遠傳溫度測量裝置。 (1)核查溫度測量裝置的裝設位置、量程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溫度測量裝置校驗或者校準記錄、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 (3)抽查溫度測量裝置,應當運行正常,指示正確,測量同一溫度的表計示值均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4)抽查螺紋固定的測溫元件,應當無泄漏。 3.4.5.5 安全保護裝置 (1)核查安全保護裝置的設置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聯(lián)鎖保護投退記錄應當符合相關要求,鍋爐運行中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不得隨意退出運行; (3) 核對保護定值應當符合相關要求,保護裝置應當定期進行動作試驗,核查動作試驗記錄,應當齊全、有效; (4)核查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不得隨意退出備用,核查定期進行的備用電源或者氣源自投試驗記錄,應當齊全,有效。 3.4.5.6 防爆門 對于設有防爆門的鍋爐,抽查防爆門,應當完好、無腐蝕、泄漏,排放方向不應當朝向人行通道。 3.4.5.7 排污和排水裝置 檢查排污管道,是否有異常振動,應當無滲漏。 3.4.6 除渣設備和吹灰器 (1)檢查除渣設備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2)抽查吹灰器,是否有損壞,運轉(zhuǎn)是否正常,提升閥門是否關閉嚴密,是否有泄漏;蒸汽及疏水管道應當有一定的坡度,應當利于系統(tǒng)疏水,疏水裝置良好。 3.4.7 輔助設備以及系統(tǒng) (1)抽查燃燒設備以及系統(tǒng)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2)抽查鼓風機、引風機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3)核查水汽取樣器的取樣點布置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4)核查汽水化驗記錄和化驗項目,應當齊全、有效,汽水品質(zhì)應當符合國家標準。 3.5 B、C級鍋爐外部檢驗內(nèi)容以及要求 3.5.1 鍋爐房安全設施以及承重裝置 (1)檢查鍋爐銘牌,內(nèi)容應當齊全,掛放位置醒目; (2)檢查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,是否暢通、是否有雜物堆放;地面是否平整、不積水,溝道是否暢通,蓋板是否齊全; (3)檢查各種照明,是否完好、滿足操作要求; (4)檢查樓梯、平臺、通道、欄桿、護板,是否完整; (5)檢查防火、防雷、防風、防雨、防凍、防腐等設施,是否齊全、完好; (6)檢查承重結構以及支吊架等,是否有明顯過熱、變形、腐蝕等缺陷,應當無卡死;吊架承力是否正常。 3.5.2 鍋爐本體以及承壓管道 (1)從窺視孔、門孔等部位檢查受壓部件可見部位,是否有明顯變形、結焦等缺陷,應當無泄漏,耐火砌筑是否有破損、脫落等缺陷; (2)檢查除渣設備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3)檢查管接頭可見部位、法蘭以及人孔、頭孔、手孔、清洗孔、檢查孔、觀察孔、汽水取樣孔周圍,是否有明顯腐蝕,應當無滲漏; (4)抽查管道與閥門,應當無泄露,閥門參數(shù)與管道參數(shù)應當相匹配; (5)檢查管道閥門標記,是否符合要求,閥門是否有開關方向標記和設備命名統(tǒng)一編號,重要閥門是否有開度指示和限位裝置; (6)對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鍋爐,檢查分汽(水、油)缸,是否有明顯變形,保溫是否有脫落,應當無泄漏; (7)對裝有膨脹指示器的鍋爐,檢查膨脹指示器,是否完好、指示值是否在規(guī)定的范圍之內(nèi); (8)檢查鍋爐燃燒狀況,是否工況穩(wěn)定、是否有異?,F(xiàn)象; (9)檢查爐墻、爐頂,是否有開裂、破損、脫落、漏煙、漏灰和明顯變形,爐墻是否有異常振動; (10)檢查爐墻、管道保溫,是否良好、是否有明顯變形、脫落等缺陷。 3.5.3 安全附件 3.5.3.1 安全閥 (1)核查安全閥的安裝、數(shù)量、規(guī)格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控制式安全閥控制系統(tǒng)定期試驗記錄是否符合要求; (3)核查安全閥定期校驗記錄或者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整定壓力等校驗結果應當記入鍋爐技術檔案; (4)檢查彈簧式安全閥防止隨意擰動調(diào)整螺釘?shù)难b置、杠桿式安全閥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,應當完好;控制式安全閥的動力源和電源應當可靠; (5)檢查安全閥,運行時應當無解列、泄漏,排汽、疏水暢通;排汽管、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;如果裝有消音器,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、積水、結冰; (6)在不低于75%的工作壓力下,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手動排放試驗,驗證安全閥閥芯是否銹死和密封性。 3.5.3.2 壓力測量裝置 (1)核查壓力測量裝置的裝設部位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的要求,壓力表的度、表盤刻度極限值、表盤直徑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壓力測量裝置檢定或者校準記錄、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 (3)抽查壓力表刻度盤,宜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; (4)抽查壓力表,應當無泄漏,表面是否清晰,玻璃應當無損壞,壓力取樣管及閥門應當無泄漏; (5)抽查同一系統(tǒng)內(nèi)相同位置的各壓力表示值,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6)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壓力表連接管吹洗,檢查壓力表連接管是否暢通。 3.5.3.3 水位測量與示控裝置 (1)核查直讀式水位表的數(shù)量、裝設、結構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檢查水位表,應當設有低、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,水位應當清晰可見;對于電視監(jiān)控水位裝置,圖像應當清晰; (3)檢查分段水位表,應當無水位盲區(qū);雙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清晰,無盲區(qū); (4)檢查就地水位表,應當連接正確,支撐牢固,保溫是否完好,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點; (5)抽查平衡容器以及汽水側閥門,應當無泄漏,平衡容器保溫是否正確; (6)抽查電接點水位表接點,應當無泄漏,指示與就地水位表校對應當符合要求; (7)核查遠傳水位表與就地水位表校對記錄,每天至少校對一次,其示值均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8)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水位表沖洗,檢查汽、水連管是否暢通。 3.5.3.4 溫度測量裝置 (1)核查溫度測量裝置的裝設位置、量程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2)核查溫度測量裝置校驗或者校準記錄、報告,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內(nèi); (3)抽查溫度測量裝置,應當運行正常,指示正確,測量同一溫度的表計示值均應當在允許誤差范圍內(nèi); (4)抽查螺紋固定的測溫元件,應當無泄漏。 3.5.3.5 安全保護裝置 (1)核查高、低水位報警,低水位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模擬試驗,驗證其是否靈敏、可靠; (2)核查蒸汽超壓報警和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核查有關超壓報警記錄和超壓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,整定值應當?shù)陀诎踩y較低整定壓力值;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功能試驗,驗證報警和聯(lián)鎖壓力值是否正確; (3)核查超溫報警裝置和聯(lián)鎖保護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超溫報警和聯(lián)鎖保護功能試驗,或者查詢有關超溫報警記錄,驗證報警裝置是否靈敏、可靠; (4)核查燃油、燃氣、燃煤粉鍋爐點火程序以及熄火保護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核查有關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的記錄,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熄火保護功能試驗,驗證其是否靈敏、可靠。 3.5.3.6 防爆門 對于設有防爆門的鍋爐,抽查防爆門,應當完好、無腐蝕、泄漏,排放方向不應當朝向人行通道。 3.5.3.7 排污和排放裝置 (1)檢查排污管道,是否有異常振動,應當無滲漏; (2)由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排污試驗,驗證排污是否管暢通情況以及排污時管道是否振動。 3.5.4 輔助設備及系統(tǒng) (1)抽查燃燒設備以及系統(tǒng)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2)抽查鼓風機、引風機,是否運轉(zhuǎn)正常; (3)核查水汽取樣器的取樣點布置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4)核查汽水化驗記錄和化驗項目,應當齊全、有效,汽水品質(zhì)應當符合國家標準。 3.5.5 熱水鍋爐特殊要求 核查熱水鍋爐的集氣裝置、排氣閥、泄放管、排污閥或者放水閥、除污器、定壓和循環(huán)水的膨脹裝置、自動補給水裝置等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。 3.5.6 有機熱載體鍋爐特殊要求 (1)核查有機熱載體檢驗記錄或者報告,其酸值、粘度、閃點、殘?zhí)?/span>等指標應當符合要求; (2)核查有機熱載體鍋爐的閃蒸罐、冷凝液罐和膨脹罐等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; (3)核查安全保護裝置的裝設,應當符合《鍋爐安全技術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要求。 3.5.7 B級發(fā)電鍋爐特殊要求 B級發(fā)電鍋爐外部檢驗內(nèi)容以及要求參照本規(guī)則3.4條要求進行。 3.5.8 缺陷的處理 檢驗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缺陷和問題,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對缺陷和問題進行分析,必要時應當增加檢驗方法或者檢驗項目,明確缺陷和問題的性質(zhì),以及對鍋爐安全經(jīng)濟運行的危害程度,并且提出缺陷或者問題的處理意見。 3.5.9 檢驗結論 現(xiàn)場檢驗工作完成后,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(jù)檢驗情況,結合鍋爐使用單位對缺陷和問題處理或者整改情況的書面回復,做出檢驗結論: (1)符合要求,未發(fā)現(xiàn)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缺陷和問題,或者對缺陷和問題進行整改,可以達到鍋爐安全運行的條件; (2)基本符合要求,存在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缺陷和問題,需要采取降低參數(shù)運行、縮短檢驗周期或者對主要缺陷和問題加強監(jiān)控等措施,可以達到鍋爐安全運行的條件;與本文相關的論文有:安全閥定期檢驗辦事指南 (3)不符合要求,存在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,不能達到鍋爐安全運行的條件。 |